| 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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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本区户籍已婚人员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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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本区蓝印户口已婚人员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蓝印户口簿、结婚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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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与本区户籍或蓝印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员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经查验的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及其配偶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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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持有《上海市居住证》且登记地为本区的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已婚人员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结婚证和《上海市居住证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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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在本区办理暂住(居住)登记后居住本市六个月以上,并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查验手续的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已婚人员,提供本人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经查验的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和暂(居)住登记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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